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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苟清兰与尹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光富,尹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旺苍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覃光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尹国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0日。本院在执行苟清兰与尹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