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开民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徐义军与郑广先、冯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649号原告徐义军。被告郑广先。被告冯梅。被告陈文保。被告刘传忠。原告徐义军诉被告郑广先、冯梅、陈文保、刘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义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军申请对被告郑广先、冯梅、陈文保、刘传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义军撤回对被告郑广先、冯梅、陈文保、刘传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徐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