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德胜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德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70号罪犯何德胜,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德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三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3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德胜减刑九个月;2011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2013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何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何德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德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和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德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