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飞申请执行伍碧波、杨志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生于1993年2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伍碧波,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杨志容,女,生于1971年4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刘飞申请执行伍碧波、杨志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容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