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朱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朱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8号罪犯周朱扣。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泰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朱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未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578954.39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周朱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朱扣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朱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朱扣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朱扣的罚金三十万元,未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578954.39元予以追缴均未履行,有兴化市周庄镇民政办公室和兴化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朱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朱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