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延忠诉被告李金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忠,李金波,梅春燕,祝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孙延忠。被告李金波。被告梅春燕。被告祝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忠诉被告李金波、梅春燕、祝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忠以其起诉后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波、梅春燕、祝国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延忠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忠撤回对被告李金波、梅春燕、祝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延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中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