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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辽阳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辽阳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涛。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