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周福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沿江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路,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福泉。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周福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96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12元,由被告周福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福泉下落不明,其名下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2幢0803、0804室及汽车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为第五次轮候查封,本院扣划其及妻子陶建英银行存款11600元,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已强制执行到位11600元,尚未执行到位8767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扣划的回执、户籍登记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及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