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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建元与马建元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元,马建元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徐建元。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徐建元诉被告马建元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徐建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