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颖哲与李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哲,李宏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颖哲,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宏斌,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刘颖哲诉李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颖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颖哲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颖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颖哲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