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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颖哲与李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哲,李宏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颖哲,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宏斌,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刘颖哲诉李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颖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颖哲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颖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颖哲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