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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强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赖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65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赖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马强、赖陈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的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