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在金与张茂胜,程宏菊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金,张茂胜,程宏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77号原告刘在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宏菊,女,汉族。原告刘在金与被告张茂胜、程宏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在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在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在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刘在金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向长凤人民陪审员 周敦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