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芹诉被告范若利不当得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艳芹,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范若利,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艳芹诉被告范若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芹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若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芹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艳芹负担。审判员 肖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