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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芹诉被告范若利不当得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艳芹,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范若利,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艳芹诉被告范若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芹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若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芹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艳芹负担。审判员  肖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