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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汤园春与王乃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园春,王乃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92号原告汤园春。被告王乃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园春诉被告王乃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园春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园春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