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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亚青机械有限公司与黄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亚青机械有限公司,黄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127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亚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桑路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曲小勇,经理。被执行人:黄跃。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跃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