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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余诉被告李志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中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