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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告刘永与被告青岛山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青岛山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州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刘永,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伟芳、姜昆,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山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青岛山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姜松诚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