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研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均洪申请执行张文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均洪,张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朱均洪,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村民。被执行人:张文燕,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村民。本院在执行朱均洪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人民币93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经过井研县房管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