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钦海与深圳市国坤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钦海,深圳市国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方钦海,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坤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方钦海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宿舍C1栋房产(产权证号30005137**)的查封。二、原查封案号为(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何淑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