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成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峰,成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白晓峰,男,36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付丽杰(系原告之妻),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成艳红,女,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白晓峰诉被告成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晓峰的委托代理人付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成艳红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因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成艳红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晓峰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成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