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盛茂成、徐杏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盛茂成,徐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48-1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男,系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盛茂成,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徐杏花,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本院在执行(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茂成、徐杏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011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