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勇娟与钱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娟,钱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余勇娟。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武。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勇娟诉被告钱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勇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建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勇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建武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5元,由原告余勇娟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