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郭雨昌与杨胜彬、隽纯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雨昌,杨胜彬,隽纯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郭雨昌,住德惠市。被告杨胜彬,司机,住德惠市。被告隽纯福,成年人,车主,住德惠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原告郭雨昌与被告杨胜彬、隽纯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雨昌诉称,2014年11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4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雨昌起诉,不能提供被告隽纯福准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雨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9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