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松柏申请岳桂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柏,刘忠权,岳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张松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忠权,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岳桂香,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松柏与被执行人刘忠权、岳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