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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德如与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如,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宋德如。委托代理人:郑师玲、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从好。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负责人:胡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德如诉被告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少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德如委托代理人朱金菊,被告陈从好,被告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德如诉称:2014年7月31日7时20分,被告陈从好驾车与杨红旗车辆相撞,事故造成我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陈从好负事故次要责任,陈从好车辆投有保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89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元/天)、营养费630元(21天×30元/天)、误工费4200元(21天×200元/天)、护理费2131.5元(21天×101.5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837.18元。被告陈从好辩称:我是事故车辆的车主,我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后我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的部分诉请缺乏依据,其中医疗费由法院依法确定;住院伙补认可5天,标准每天20元;营养费不予认可;误工费认可住院天数5天,标准按照农村标准;护理费计算住院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7时20分,杨红旗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S334KM线33KM+650KM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告陈从好驾驶的正在转弯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红旗、摩托车乘员宋德如受伤。2014年8月4日,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红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从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宋德如无责任。宋德如受伤后于同日入住定远县总医院治疗,同年8月5日出院。其伤情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宋德如支付医疗费1895.68元。出院医嘱:1、休息半个月;2、不适随访。另查明:皖A×××××的小型客车车主为陈从好,该车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4年12月17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更名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再查明:宋德如系农业户口,其主张月工资6000元,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确认被告陈从好对原告宋德如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除交强险外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陈从好所有的皖A×××××的小型客车在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宋德如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按约赔偿。宋德如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期限过长,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宋德如主张月工资6000元,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宋德如伤势较轻,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宋德如主张交通费800元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为100元。据此,宋德如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确定为:医疗费189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天×30元/天)、营养费150元(5天×30元/天)、误工费1331.6元(20天×66.58元/天)、护理费507.5元(5天×101.5元/天)、交通费100元,合计4134.78元。宋德如的上述损失由史带财保滁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德如各项损失4134.78元;二、驳回原告宋德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宋德如负担25元,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