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元力申请执行张丁木、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力,张丁木,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周元力,男,生于1954年2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丁木,男,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张丁木。被执行人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丁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通川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安分行账户上的存款4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