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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城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某某,住四平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