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城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某某,住四平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