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广宁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李广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邻安路尧新社区综合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杨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宁,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宁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因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集诺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成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