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玉秀与徐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秀,徐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秀。被执行人徐明洋。申请执行人李玉秀与被执行人徐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