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化忠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化忠,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凯,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谭珊,经理。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董事长。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忠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忠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拟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化忠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忠撤回对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景萍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