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与张桂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张桂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5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IORGIOGIRONDI。委托代理人纪晓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桂琴。关于仲裁申请人张桂琴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沪劳人仲(2015)办字第138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仲裁申请人张桂琴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仲裁申请人张桂琴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张桂琴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5)办字第138号裁决书的申请。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叶旭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