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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颜庭贵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颜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辩护人陆巍,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泽海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颜某某、廖小明(另行处理),将陈甲看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287号豪万投资有限公司内至2015年2月3日10时许。期间,被告人陶某某等人采用殴打等方式威逼陈甲还债,致陈甲受伤。2015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被分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陈甲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左眼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海、颜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甲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廖小明的证言,证人陈乙、郑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摘要、释放证明书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被告人陈泽海、颜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扣押、监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系主犯;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颜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二、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