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益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胡益勤,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80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益勤,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郑仕平。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758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胡益勤、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0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祎代理审判员王东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博俊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