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辉、张跃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辉,张跃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0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炯哲、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辉,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跃彩,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辉、张跃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建辉、张跃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