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世宽受贿罪,张世宽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71号罪犯张世宽,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4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余建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宸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文、覃靓,执行机关代表莫元彬、周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世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张世宽提请减刑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07.8分;获2013年度优秀学员,获2014年度优秀报道员(已折分)。另查明,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于2015年1月15日缴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张世宽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世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张世宽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静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