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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