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