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刘薇。起诉人刘薇起诉被起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之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雪梅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