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燕庄村208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京涛,董事长。被告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泰宏园临街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明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