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查德培、贺点清与李虹、洪瑞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德培,贺点清,李虹,洪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恢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查德培,男,193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贺点清,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李虹,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洪瑞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查德培、贺点清与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作出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3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执行费。关于查德培、贺点清与李虹、洪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从调解书生效到目前为止以历经近十年。该案经过多次反复执行,历经多个承办人,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申请执行人多次无故要求本院予以恢复执行,2015年10月16日本院以(2015)怀鹤执恢字第79号执行案件予以了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针对该案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为了在执行有所突破,考虑到实际情况,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以(2015)怀鹤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追加了黄燕(李虹前妻)为案件被执行人,拟对黄燕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房产于2000年抵押于农行迎丰支行(金额5万元)、2012年抵押于彭巍(金额20万元)、2015年抵押于曾告云(金额30万元),该房产已无实际执行价值;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的有关通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黄燕并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未予以继续执行黄燕的财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暂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李虹无房产;针对被执行人洪瑞祥的房产情况:我院不仅查询了怀化市的房产情况,同时还前往洪瑞祥户籍地通道县查询了其房产情况,也无房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给予了申请人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已于2018年3月2日到账)。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见面形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年纪较大及身体状况,2018年5月14日前往申请执行人家里进行当面约谈,并制作了执行笔录书面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1、要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配偶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执行部门只能按照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配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无权予以执行。2、要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虹前妻黄燕名下的房产。针对黄燕名下的房产是否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执行部门无权以执代审。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德培、贺点清2016年3月29日申请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同时以(2015)怀鹤执恢字第7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虹、洪瑞祥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况本院也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银 燕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