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闵舜华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闵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113号罪犯闵舜华,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南口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舜华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2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闵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闵舜华在2013下半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6次,20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兵团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闵舜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闵舜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