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于智猛与孙云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智猛,孙云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于智猛。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负责人冉文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玮,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于智猛与被告孙云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