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