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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