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唐成保诉李过海、潘赛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保,李过海,潘赛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唐成保,男,现年48岁,汉族,宕昌县贾河乡坑里村唐家庄社农民,住该村。被告李过海,男,现年48岁,汉族,宕昌县国税局职工,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第四小学对面。被告潘赛忠,男,汉族,现年41岁,汉族,宕昌县将台乡潘家山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保诉被告李过海、潘赛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成保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