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二申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陕西昕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昕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14号5号楼5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过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秦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48号东方绿洲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爱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尚静,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陕西昕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昕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判令昕玥公司支付大信公司垫付的昕玥公司拖欠的2013年4月、5月、6月市政电费159414.45元,利息1768.5元。现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2013年5月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间,被申请人便开始违规向业主收取物业的相关费用。因小区公用一个总电表,双方都收取物业的相关费用,再加之大信公司施工、办公用电,从2013年开始从未给物业交付过电费,2013年4月、5月、6月的市政电费也是大信垫付其自身使用的电费,物业收取业主的电费也交付给了大信公司,所以不存在昕玥公司欠大信公司的电费。二、原审判决判令昕玥公司支付大信公司维修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公共设施损坏的修复费36185元。根据被申请人一审提供的证据“费用结算清单”显示,大信公司将1#楼移交后11户户内电线、户内箱、面板丢失,暂扣昕玥公司15000元。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票据所支持的36185元的小区绿地,树木,道路围墙,路面,监控系统和公用设施设备及空置房的电线被盗等修复费用包括了己扣的15000元,原审法院未在36185元中扣除15000元,属于明显错误。其次,现在又有新的证据证明2010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移交的小区土地和规划等报建手续不全,公共设施设备即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申请人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大信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大信公司垫付昕玥公司拖欠2013年4月、5月、6月的市政电费问题大信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向法院提供了昕玥公司在收取东方绿洲小区业主电费后拖欠了市供电局2013年4、5、6月的电费159414.45元的票据以及市供电局城东分局关于催收市政电费的“欠费停电通知书”和大信公司垫付昕玥公司拖欠的涉案159414.45元市政电费票据等全部证据,并经过昕玥公司庭审质证予以认可。大信公司为此说明:一是昕玥公司拖欠2013年4月、5月、6月的市政电费,是在预收了小区500多户业主的巨额电费后,拖欠了市供电局的市政159414.45元电费,直接违反了昕玥公司在物业合同中关于按时代收代缴小区市政各项费用的承诺。二是昕玥公司向大信公司所供的施工电费从2013年元月开始没有清算,其主要责任在于昕玥公司违规收取小区施工电费造成的。现昕玥公司在本案发生后于2014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又拖欠了市政水电费91573.14元,再次遭受市供电局的停电处罚,大信公司为顾全小区业主生活继续向供电局垫付了该费用,该案正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继续诉讼。二、关于昕玥公司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小区公共设施和空置房电线设施的赔偿问题。昕玥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终审判决昕玥公司赔付损坏和丢失小区公共设施修复费36185元没有扣除15000元修复费的问题,而且虚构证据提出大信公司移交的公共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大信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要求。大信公司认为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为此证明如下:1、昕玥公司损坏和丢失东方绿洲小区公共设施和1#楼空置房电线后,大信公司同昕玥公司双方并未对损坏和丢失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核对,也未对该修复费用进行实际评估,只是临时性地在年度费用预算中暂扣了昕玥公司的部分款项,根据昕玥公司同大信公司于2013年2月15日所签“费用结算清单”中注明15000元是暂时扣款,双方并未清结赔偿手续,对此,大信公司正在起诉昕玥公司展开新的诉讼。综上所述,大信公司请求驳回昕玥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昕玥公司支付大信公司为其垫付的2013年4、5、6月电费及水、气费。2、请求判决因昕玥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失职损害的修复费用。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提出被申请人乱收费和欠其电费的理由,与本案诉讼请求并无关联,其应另行主张。对于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费用结算单》,首先,该《费用结算单》不属于新的证据。其次,其内容为:“1号楼11户户内电线、户内箱、面板丢失,暂扣15000元,侍昕玥公司补齐后退还。”该暂扣款与本案判决的被申请人修复小区绿地、树木、道路、围墙路灯等费用亦无关联。综上,申请人昕玥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昕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