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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1439号原告钟某某,女,199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朱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