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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谷鑫与郝向军、武梦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鑫,郝向军,武梦楠,窦月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谷鑫。被告:郝向军。被告:武梦楠。被告:窦月乔。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鑫与被告郝向军、武梦楠、窦月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鑫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原告谷鑫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代理审判员  孟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