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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朱某、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连,朱某雄,徐某慧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504号自诉人朱某连,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诉讼代理人:徐健,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雄,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人徐某慧,户籍地在四川省仁寿县。自诉人朱某连以被告人朱某雄、徐某慧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某连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某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某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