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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史崇岭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崇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432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史崇岭。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崇岭款项8204.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