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娜诉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娜,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黄娜,女,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被告陈伟朋,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新郑市郭店镇宰相陈***号。(现住址郑州市东大街和紫荆山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裕鸿花园)。身份证号码4101841978********。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号院*号楼**层1801.****号。机构代码证号69350071-X。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