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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双才与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才,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李双才,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延安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宝塔区。被告孙浩,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江苏省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才与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被告另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理结果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经原、被告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继续开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010元。审 判 长  闫 杰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